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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艳桃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村穆北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桃,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村穆北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150号原告:陈艳桃,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蒋伟良,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秀香。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村穆北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陈艳桃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村穆北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1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桃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林嘉和人民陪审员  张 松人民陪审员  彭映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