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5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冯雪成与白保书、白银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雪成,白保书,白银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5364号原告冯雪成,男,194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程保才,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保书,男,1968年0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白银山,男,大约50周岁,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景亚,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驻马店市雪松大道西段。负责人张秋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雪成诉被告白保书、白银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雪成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雪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雪成负担。审判员 邓卫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娄 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