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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4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徐某诉徐某甲、第三人徐某乙、徐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4399号原告徐某,男。被告徐某甲,男。第三人徐某乙,女。第三人徐某丙,女。原告徐某诉被告徐某甲、第三人徐某乙、徐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姗姗担任审判长及本案主审,与人民陪审员高向阳、张翠珍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第三人徐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甲、第三人徐某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徐某丁系原被告及第三人之父,于2001年12月8日病故,李某系原被告及第三人之母,于2001年12月15日病故。徐某丁、李某夫妇生前共计生育子女四人,长子徐某甲、次子徐某、长女徐某乙、次女徐某丙。原���告父母去世前,将其所有的位于莱西市河头店镇××村民房3间(土地证号为西集建××核字第×××××××)及位于莱西市黄岛路××号东单元二楼楼房1套(房产证号为西房私字第×××××××号)遗赠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父母遗留的位于莱西市河头店镇××村民房3间及位于莱西市××路××号东二单元二楼房屋1套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徐某甲、第三人徐某丙未答辩。第三人徐某乙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相符,父亲徐某丁与母亲李某立遗嘱将遗留的位于莱西市河头店镇××村民房3间及位于莱西市黄岛路××号东×单元二楼房屋1套赠给原告所有,是父母生前真实意思表示,赠给原告时我在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徐某丁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共生育四名子女:长子徐某甲、次子徐某、长女徐某乙、次女徐某丙。其中徐某丁于2001年12月2日死亡,李某于2001年12月25日死亡。2001年5月20日,徐某丁与李某立下“父母的心愿”,主要内容:在莱西的楼房,我死了给普基;南至徐学功、北至徐兴明、东至徐华明、西至墙外5尺的地方,占了9间大小不一的房子,该房子给普基,但李某在此房屋居住到年终。落款:徐某丁、李某(均已签字摁印)2001年5月20日。另查明,徐某丁与李某立下的“父母的心愿”中涉及的“在莱西的楼房”是指位于莱西市黄岛路××号东×单元二楼房屋1套(房产证号为西房私字第×××××××号,产权登记人为徐某丁);“南至徐学功、北至徐兴明、东至徐华明、西至墙外5尺的地方,占了9间大小不一的房子”是指土地使用证登记权利人为徐某丁的位于莱西市河头店镇××村的房屋1处民房3间(土地证号为西集建××核字第××××××)。另,普基���为本案原告的乳名。因被告不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故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派出所证明、莱西市河头店镇××村村委会证明、“父母的心愿”、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徐某丁与李某立下的“父母的心愿”系徐某丁与李某共同立下的遗嘱,该遗嘱系徐某丁、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有权处分涉案的两套房屋,系有效遗嘱,应当遵照执行,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据遗嘱继承上述涉案两套房屋从而取得房屋所有权。被告徐某甲、第三人徐某丙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应视为其对答辩及质证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莱西市黄岛路××号东×单元二楼房屋1套(房产证号为西房私字第×××××××号,产权登记人为徐某丁)由原告徐某继承。二、位于莱西市河头店镇××村的房屋1处民房3间(土地证号为西集建××核字第×××××××,土地使用权人为徐某丁)由原告徐某继承。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姗姗人民陪审员  高向阳人民陪审员  张翠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