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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圣雄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圣雄电器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572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雁萍,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圣雄电器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号工贸*楼*号。经营者:孙君,男。本院审理的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圣雄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圣雄电器经营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 杰审 判 员  熊艳红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书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