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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54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人民陪审员  陈炳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