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54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人民陪审员 陈炳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