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民初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陈水林与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林,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2552号原告陈水林。委托代理人颜晓颖、程梦瑶(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号。法定代表人单喜春。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郑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水林诉被告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水林于2015年12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原告陈水林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98593元,判令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陈水林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本院查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杭拱破(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陈水林起诉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对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此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叶文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