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刑更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罪犯刘怀辉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12号罪犯刘怀辉,男,生于1977年10月5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六监区服刑。2010年2月4日因犯绑架罪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9日至2017年7月8日);2011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广安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账款人民币400元,与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4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7月9日至2018年1月8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8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怀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67分,月均6.68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罚金未缴,追缴账款未执行,有贫困证明。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怀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怀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9日至2016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