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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徐兴英诉李玉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英,李玉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1361号原告:徐兴英,男,1951年4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李玉伍,男,1956年6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兴英诉被告李玉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兴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5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永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