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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祝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54号原告祝某某,男。被告吴某某,男。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祝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祝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静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伟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