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祝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54号原告祝某某,男。被告吴某某,男。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祝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祝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静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伟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