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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特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49号申请人:杜凤岗。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徐建波。委托代理人:范立慧。申请人:沈勤喻。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王亦先。委托代理人:谢立科。申请人:韩聪波。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杜凤岗与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沈勤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韩聪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许银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杜凤岗与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沈勤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韩聪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11日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共同赔偿申请人杜凤岗医疗费4410.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护理费1040元、误工费5750元、交通费225元、拖车费700元,合计12515.64元,由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各承担6257.82元,均于2016年2月11日前履行;二、申请人韩聪波在交强险范围外赔偿申请人杜凤岗医疗费329.40元(款于当场履行);三、申请人沈勤喻因此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费15150元,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杜凤岗各赔偿其中的4230元;四、申请人沈勤喻补偿申请人杜凤岗3000元(已支付1000元);上述第三、四项相互折抵后,申请人沈勤喻需支付申请人杜凤岗2230元,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需支付申请人沈勤喻4230元,均于2016年2月11日前履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银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