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二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达与河北荣赫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达,河北荣赫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初字第160-1号原告:张达。被告:河北荣赫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住址:阜城县经济开发区西区。法定代表人:杨万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达诉被告河北荣赫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人民币,由原告张达负担。审 判 长 李仲省人民陪审员 王书义人民陪审员 邓志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