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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245号何某某,男。郝某某,女。本院在审理何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何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何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春梅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