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245号何某某,男。郝某某,女。本院在审理何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何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何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春梅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