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娟与桑志祥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桑志祥,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13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桑志祥,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闸北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娟,女,汉族,1986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闸北镇。再审申请人桑志祥因与被申请人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亳民一终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桑志祥申请再审称:2011年2月10日出具的借条发生在王娟和耿汉奇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系王娟和耿汉奇的共同财产,且还款客观有效。原审法院判决其支付借款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审期间王娟提供桑志祥2011年2月10日出具的借条,该借条载明“借王娟四万元整”,且桑志祥对于收到4万元借款的事实不持异议,故原审法院认定王娟与桑志祥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原审法院判令桑志祥支付相应借款利息,亦无不当。综上,桑志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桑志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代理审判员 汪慧丽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