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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执恢字第0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8

案件名称

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润和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福莱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西安润和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福莱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执恢字第00115-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西路。法定代表人颜裕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西安润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西安市泾河工业园泾渭南路。法定代表人王东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福莱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熠,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福莱尔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润和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雁民二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福莱尔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润和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恢复该案的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雁民二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福莱尔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润和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结算账户信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以、车辆登记信息等,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福莱尔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润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或者执行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执恢字第001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燕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