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602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李志学与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异2号异议人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陈德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志学被执行人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陈德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志学与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院委托执行的嘉峪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嘉劳人仲案字(2014)第069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执行依据提出异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本院已将相关材料邮寄退回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做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全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兴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