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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民初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黄晓青与浙江省永康市中医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青,浙江省永康市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2752号原告黄晓青。委托代理人周代春,枝江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省永康市中医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南苑路**号。法定代表人吕章春,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青与被告浙江省永康市中医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黄晓青未有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卓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应晓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