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被执行人李某,男。张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08)三民(经)初字第000084号民事调解书,该案执行标的78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已履行2015年下半年抚养费780元,申请人已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陕0422执恢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科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