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商初字第03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连云港香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善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香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善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商初字第03050号原告连云港香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海州区幸福桥南西侧。法定代表人赵德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亮,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成明,公司员工。被告杨善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香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善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香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香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香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