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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济宁市汇源众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青建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644号申请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被申请人某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某甲公司诉被申请人某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某乙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汇源开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提供位于××综合楼(证号:济宁市房权证中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某甲公司冻结被申请人某乙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审 判 长  张卫东人民陪审员  杨 冰人民陪审员  王继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治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