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玛执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佘树梅与王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玛执字第00599号申请执行人:佘树梅,女,汉族,1969年4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勃,男,汉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佘树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玛民一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标的64434元(含申请执行费854元,申请执行费未交),已执行标的10000元,未执结标的5443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勃在银行无存款,车管所无车辆登记记录,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5)玛民一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圭枰审判员 李 科审判员 王立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文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