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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柯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字第24号原告柯杨,男,汉族,生于1992年5月5日,陕西省平利县人,住平利县兴隆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住所:安康市兴安东路。负责人张龙清,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安康市汉滨区东大街。法定代表人梁贵平,系公司总经理。原告柯杨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柯杨2016年1月21日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柯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百七十二元,减半收取三百三十六元,由原告柯杨承担。审 判 长 杨 娟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