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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1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何瑞芳与韦华坤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瑞芳,韦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1181-1号申请执行人何瑞芳。被执行人韦华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韦华坤应赔偿损失1796元给申请执行人何瑞芳;向申请执行人何瑞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华坤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871元(利息另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文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