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韩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刑初8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无业。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24日被原连云港市��安局新浦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亚茹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酒后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南路河南传正羊肉馆对面,用石头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路边的苏A×××××号大众速腾轿车前挡风玻璃、引擎盖、反光镜等部件砸坏,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556.8元。后��告人韩某进入羊肉馆内,无故将客人正在使用的饭桌掀翻,未造成损失。案发后,被告人韩某近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谅解书等,未出庭证人周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书面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韩某庭前供述与辩解及连云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连价鉴字(2015)475号关于大众速腾汽车损失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韩某刑期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斌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涛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