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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通化耐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耐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81民初38号原告:通化耐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法定代表人:邵建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艳玲,通化耐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通化市。被告: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华金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通化耐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武云峰审判员 ?张彤彤审判员 ?潘?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祥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