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卫本清与安阳市规划设计院、安阳市安龙综合开发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规划设计院,卫本清,安阳市安龙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2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规划设计院,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杨卫平,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路征,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本清,男,193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海斌,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阳市安龙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诉讼代表人该公司清算组组长张跃峰。委托代理人路征,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阳市规划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卫本清、原审被告安阳市安龙综合开发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5)殷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规划设计院的委托代理人路征、被上诉人卫本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海斌、原审被告安龙公司委托代理人路征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5)殷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红伟审 判 员 丁伯顺代理审判员 苗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段红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