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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民申字第2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马红彬与隆尧县千户营乡舍落口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红彬,隆尧县千户营乡舍落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民申字第27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红彬,男,汉族,1949年8月24日出生,住隆尧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隆尧县千户营乡舍落口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郝立军,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马红彬因与被申请人隆尧县千户营乡舍落口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民四终字第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红彬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系以其它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而以此形式承包土地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并不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已提供大量证人证言,可证实双方有关于承包土地及承包期为30年的约定,原审法院认定双反约定期限不明错误。原审法院违反不告不理原则,不应对诉争承包地是否交回、何时交回作出判决。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双方存在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应就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在其无法提供承包合同且相关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土地承包期限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经查,本案原审法院并不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裁判的问题。综上,马红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红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爱民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翟 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