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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05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姜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05621号原告:姜某。被告:邓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姜某证据不充分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长  顾仁华审判员  高兴利审判员  于英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丹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