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05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姜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05621号原告:姜某。被告:邓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姜某证据不充分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长 顾仁华审判员 高兴利审判员 于英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丹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