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5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德仓与凌志标、凌宇航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仓,凌志标,凌宇航,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黄山喜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司,吴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50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仓。委托代理人:孙旭东,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志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宇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凌志标,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喜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凌志标,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凌志标,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吉生。委托代理人:唐春飞,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德仓因与被上诉人凌志标、凌宇航、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黄山喜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司、吴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7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0540元,退还上诉人王德仓。审判长 张 洁审判员 钱 岚审判员 程 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晓俊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