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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伏东云与熊伟、武汉鑫海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东云,熊伟,武汉鑫海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综合业务三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218-1号原告伏东云。被告熊伟。被告武汉鑫海顺物流有限公司,系鄂A×××××号车辆登记车主。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综合业务三部(车队)。本院在审理原告伏东云诉被告熊伟、武汉鑫海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综合业务三部(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伏东云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武汉鑫海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等值财产进行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旭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