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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2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安徽省中宽贸易有限公司与赵大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中宽贸易有限公司,赵大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2530号原告:安徽省中宽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亚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梅卫民,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大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中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大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中宽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中宽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中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安徽省中宽贸易有限公司告承担。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悦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