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42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特21号申请人:刘山,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人:XX,男,199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申请人刘山、XX确认调解协���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山、XX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于2016年1月21日经合肥市包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刘山赔偿XX:医药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080元,于2016年1月22日前履行完毕;二、刘山、XX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成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婧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