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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雄法民三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运忠与谭亮亮、华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忠,谭亮亮,华运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九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雄法民三初字第217号原告刘运忠,男,汉族,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身份证号码:×××0715。被告:谭亮亮,男,汉族,南雄市人,住广东省南雄市。身份证号码:×××0715.被告:华运兰,女,汉族,南雄市人,住广东省南雄市主田村委会谭二村007号身份证号码:×××0323.原告刘运忠诉被告谭亮亮、华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古良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邹鑫荣、封裕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云华、到庭,被告华运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谭亮亮、华运兰夫妻俩因开陶瓷店生意周转,分别于2013年4月11日借款3万元,2013年8月16日借款3万元,2013年9月6日借款1万元,2014年5月16日借款2.3万元,4次借款共计人民币9.3万元,拖欠未还。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夫妻偿还欠款。被告谭亮亮提出书面答辩:承认欠原告刘运忠债务,已还部分款,要求待自己服刑期满后由自己偿还。被告华运兰辩称:原告与被告谭亮亮之间发生借款自己不清楚,被告谭亮亮所欠的债务由他自己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谭亮亮因生意不善,需要资金周转,于2013年4月11日向原告刘运忠借款30000元,借条写明,2013年8月11日还清,借款人为谭亮亮,证明人为华运兰;2013年8月16日谭亮亮又借款3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借条写明2013年10月16日还清,借款人为谭亮亮、华运兰;2013年9月6日借款10000元,借条写明用于生意周转,2013年10月6日还清,借款人为谭亮亮;2014年5月16日借款23000用于生意周转,借条写明2014年12月30日还清,借款人为谭亮亮。被告谭亮亮一直不还,后来谭亮亮因犯罪在四会监狱服刑,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法院判决谭亮亮、华运兰夫妻共同偿还欠款93000元,并要求从2014年5月16日起支付债务利息。谭亮亮因服刑故委托华运兰代理,并寄出答辩状并承认债务,但表示已还部分款,也没有提供证据。华运兰则表示,谭亮亮写4张欠条中,只有2013年4月11日欠30000元的借条中签下证明人华运兰,而在2013年8月16日欠30000元借条中借款人华运兰三字并非是本人所签,表示自己毫不知情,可以进行笔迹鉴定,全部借款条都是被告谭亮亮个人所为,由他自己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借据,被告答辩状,开庭笔录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原、被告谭亮亮、华运兰是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所属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确认并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双方约定还款期还款是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谭亮亮、华运兰归还欠款证据确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而被告谭亮亮提出已还部分款,因无证据提供佐证,本院不予认可。关于借款利息,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从2014年5月16日起支付借款利息,本院对被告还款时间在2014年5月16日前还款的借条三张,计息时间予以采纳,但对被告谭亮亮于2014年5月16日借款23000元的借条,约定还款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还清,故此借条还款利息计息时间为从2014年12月30日起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规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婚姻法》第九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谭亮亮、华运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还清原告刘运忠借款本金人民币9.3万元及利息。(7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5月16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3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30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3元,由原告谭亮亮、华运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如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 古 良人民陪审员 :封欲华人民陪审员 :邹鑫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 张 韬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借贷之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