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二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与滑县妇幼保健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滑县妇幼保健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二初字第572号原告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国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芳、孟凡超,河南志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滑县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徐民磊,系该院院长。本院受理原告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诉被告滑县妇幼保健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3元,减半收取2426.5元,由原告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胜勤代理审判员 李志攀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