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合肥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稻朗(上海)电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稻朗(上海)电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590号原告:合肥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筱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连海,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稻朗(上海)电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金亚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稻朗(上海)电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7元,减半收取为1388元,由原告合肥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傅世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