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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广州易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2015知民初514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易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514号原告:广州易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仅作办公使用)。法定代表人:程海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平,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斌。原告广州易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及举证期限届满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享有动画片《美食大冒险之火热之旅》的著作权。被告通过其经营管理的网址http://www.lovev.com以及名称为“和视界”的网站向公众提供动画片《美食大冒险之火热之旅》,严重侵犯了原告对该动画片享有的著作权,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美食大冒险之火热之旅》的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3.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公证费1980元、律师费1万元。被告未应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出具(粤)动审字[2014]第029号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载明:《美食大冒险之火热之旅》(1-55集)的制作机构为原告,合作机构是北京电视台、南京蔚蓝的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审查,同意上述动画片在全国发行,发行前须在每集片首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2015年1月6日,南京蔚蓝的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版权说明》:“动画片《美食大冒险之火热之旅》,许可证号:(粤)动审字[2014]第029号由我司与北京电视台、广州易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出品,我司对本片享有联合出品的署名权,除此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我司不享有,超出我司权利范围的法律责任与我司无关。另,动画片中在联合摄制、联合出品位置出现‘BTV卡酷少儿卫视’字样,该文字表述系指向北京电视台。”2015年7月3日,北京电视台出具《版权说明》:“动画片《美食大冒险之火热之旅》,许可证号:(粤)动审字[2014]第029号由我台与南京蔚蓝的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易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出品,我台对本片享有联合出品的署名权、获奖的荣誉权、非独家电视播映权(即电视台广播权,含首播权),除此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我台不享有,超出我台权利范围的法律责任与我台无关。另,动画片中在联合摄制、联合出品位置出现‘BTV卡酷少儿卫视’字样,该文字表述系指向我台。”原告表示,动画片《美食大冒险之火热之旅》目前没有发行音像制品,只通过电视台和信息网络传播,播出时该片片尾标明的联合出品单位是BTV卡酷少儿卫视、南京蔚蓝的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易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还提交了自行刻录的在电视台播放的《美食大冒险之火热之旅》(1-55集)DVD光碟,当庭播放该光碟,每集片名为美食大冒险2,播放时长大约13分钟,片头显示KAKU少儿、易动传媒联合出品,合作伙伴优酷、土豆,片尾显示联合出品单位BTV卡酷少儿卫视、南京蔚蓝的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易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7月1日到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同日,原告代理人在公证员监督下操作公证处计算机,在网页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lovev.com”,在弹出网页的搜索栏输入“美食大冒险第二季”,在弹出网页的“剧集列表”处先后点击“5”“10”“15”“20”“25”“30”“35”“40”“45”“50”,弹出页面,页面内开始播放视频,选段播放视频。上述过程中,原告代理人使用键盘上的PrintScreen键截取了计算机屏幕图像四十三幅,还使用屏幕录像软件对计算机屏幕情况进行了录像,录像文件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刻录成光盘一张封存。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于2015年7月13日对上述公证过程作出(2015)粤广海珠第1584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屏幕截图打印资料显示网站“www.lovev.com”的和视界·片库内存有1-50集动画片《美食大冒险第二季》,播放7429次,剧集播放页面载明“美食大冒险第二季”“发行许可证号:(粤)动审字[2014]第029号”“易动传媒版权所有总发行”“联合出品单位BTV卡酷少儿卫视、南京蔚蓝的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易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及第5、10、15、20、25、30、35、40、45、50集部分内容,每集播放时长大约13分钟。经当庭比对,原告认为上述公证保全的涉案动画故事内容、时长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食大冒险之火热之旅》完全相同。另查明:原告是从事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21日。被告成立于2014年12月18日,经营范围是影视通讯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ICP备案网站信息显示“www.lovev.com”网站的主办单位是被告,网站名称为“和视界”。原告还提交了《获奖证书》,拟证明动画片《美食大冒险》在“中国西安第三届国际原创动漫大赛”“2014中国石家庄第九届国际动漫博览会全国原创动漫作品大赛”“第11届中国国际动漫节”等评比中获得“最佳新媒体动画奖”“动画类最佳音乐奖”“最具潜力动画电影奖”等。原告主张为制止侵权在本案中支付了公证费1980元,律师费1万元,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但没有提交律师费支付凭证。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美食大冒险之火热之旅》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原告提交的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北京电视台与南京蔚蓝的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版权说明》、动画片《美食大冒险之火热之旅》光碟内容载明的联合出品单位信息相印证证实,原告是动画片《美食大冒险之火热之旅》的著作权人,有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2015)粤广海珠第15849号公证书所附屏幕截图打印资料载明被告开办的“和视界”网(网址:www.lovev.com)存有动画片《美食大冒险第二季》(1-50集),剧集名称、内容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动画片《美食大冒险之火热之旅》完全一致,且被控侵权动画片亦标注原告为版权所有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开办的网站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动画片,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动画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由于原告没有提供因被侵权所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利润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市场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动画片时长、剧集数、播放次数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承担的赔偿数额为35000元(该款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原告主张赔偿数额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删除网站“www.lovev.com”上的动画片《美食大冒险第二季》(1-50集)。二、被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35000元(该款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开支费用)给原告广州易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广州易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730元,由原告广州易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6080元,被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欧阳福生人民陪审员 林  静人民陪审员 郑 秋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敏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