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运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艺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运贸易有限公司,东莞艺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797号原告深圳市宝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3-7。法定代表人陶兰。委托代理人柯晓红。被告东莞艺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7-4。法定代表人贝拉。委托代理人邝迪飞。上列原告深圳市宝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艺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人民币7246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24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246元未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莞艺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宝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246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原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东莞艺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毓纯书 记 员 孟祥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