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3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徐友与被告胡聪波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友,胡聪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3527号原告徐友,男,1958年11月1日生,汉族。被告胡聪波,男,1980年2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友诉被告胡聪波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友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友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友负担。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书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