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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01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何斌与马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斌,马成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01民初100号原告:何斌,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阿勒泰市。被告:马成义,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阿勒泰市。原告何斌与被告马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斌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何斌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何斌承担。审判员 加依那古丽·胡那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       丽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