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01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何斌与马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斌,马成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01民初100号原告:何斌,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阿勒泰市。被告:马成义,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阿勒泰市。原告何斌与被告马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斌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何斌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何斌承担。审判员 加依那古丽·胡那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 丽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