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黄子瑜与斗门区乾务镇兴达建筑材料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子瑜,斗门区乾务镇兴达建筑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98-1号申请执行人黄子瑜,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714,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斗门区乾务镇兴达建筑材料厂,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L0950743-3。经营者吴国新。本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五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斗门区乾务镇兴达建筑材料厂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36×××45的存款(以60578元为限额,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腾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