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容富浩与张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富浩,张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986号原告:容富浩,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1417。委托代理人:汪险峰,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军,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211。原告容富浩被告张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容富浩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容富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人民币217元,由原告容富浩承担。审 判 长 石 淼代理审判员 封 丽人民陪审员 何润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卓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