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容富浩与张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富浩,张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986号原告:容富浩,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1417。委托代理人:汪险峰,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军,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211。原告容富浩被告张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容富浩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容富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人民币217元,由原告容富浩承担。审 判 长 石 淼代理审判员 封 丽人民陪审员 何润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卓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