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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华荣娣、华容月等与华荣娣、华容月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华荣娣,华容月,陈立超,陈菊林,华青野,朱培新,李青松,无锡市康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6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荣娣。委托代理人:姚盈一,苏州市姑苏区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容月。委托代理人:姚盈一,苏州市姑苏区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邵小俊。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立超。委托代理人:姚盈一,苏州市姑苏区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菊林。委托代理人:姚盈一,苏州市姑苏区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青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培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青松。委托代理人:朱培新。一审被告:无锡市康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海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管宏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毕坚,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华荣娣、华容月、陈立超、陈菊林因与被申请人华青野、朱培新、李青松及一审被告无锡市康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史承豪审 判 员  罗有才代理审判员  潘 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