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程晓慧与陈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晓慧,陈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91号申请执行人:程晓慧,女,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海阳镇柳州村河***号,公民身份号码3410221978********。被执行人:陈忠,男,1969年3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东港。申请执行人程晓慧与被执行人陈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022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汪建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陈忠在相关部门款项人民币20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新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义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