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于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15号原告于某,女,汉族,农民。被告付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某自愿撤回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郭海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洪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