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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于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15号原告于某,女,汉族,农民。被告付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某自愿撤回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郭海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洪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