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赵德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87号罪犯赵德强,男,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德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赵德强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14年12月10日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原判认定,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赵德强在佟志国家中,先后两次以400元的价格将共计1.5克左右的毒品分别卖给佟志国、鞠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5.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66.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毒品犯罪社会危害大,服刑改造期短,改造积分极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德强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