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龙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刑初10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自报名),男,2015年10月2日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吴少波,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简慧茹、王全出庭支持公诉,龙某及其辩护人吴少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龙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向某行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中信山语湖生活区路段,因未靠右侧通行,与对向行驶的两辆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自行车驾驶人石某、龚某以及摩托车乘客向某受伤。案发后,向某电话报警,龙某留在现场。次日,龙某自行前往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大队和顺中队接受询问调查。2015年10月15日,被害人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石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龙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发生交通事故的自行车照片,抓获经过,警情表,户籍资料,被害人的病历资料,驾驶证信息查询,行政处罚材料,证人向某、龚某的证言,被告人龙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鉴定书,刑事化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14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了恐惧c++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龙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被告人龙某的辩护人以龙某自首,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相关单位已向被害人进行赔偿,龙某的家属也向被害人家属赔偿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龙某家庭困难等理由,请求对龙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证明上述意见,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个人存款交易回单、刑事谅解书、和解协议、委托书、公证书、黄梅县公安局黄梅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害人的户籍材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据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个人存款交易回单、刑事谅解书、和解协议等证据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龙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部分损失,被害人家属对龙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其家属代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龙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志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绮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