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毛永宝与林允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永宝,林允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2民初32号原告:毛永宝。被告:林允海。原告毛永宝与被告林允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6000元及支付利息44100元(利息自2011年12月8日起到2015年1月7日止,计算49个月,利率按年利率5.6%的4倍计算,后续利息另行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6000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月利率为3%。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允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毛永宝借款46000元,支付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本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2.4%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3元,减半收取1026.5元,由被告林允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5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学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何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