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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玉枝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枝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1刑初2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玉枝,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2015年11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玉枝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郑峰独任审判,书记员蒋琼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1月21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玉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2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刘玉枝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生执业许可证》和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祁阳县八宝镇黄家渡市场内开设“玉枝牙科”进行非法行医。经祁阳县卫生局于2012年、2014年两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仍然从事非法行医活动。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刘玉枝在祁阳县八宝镇黄家渡市场内“玉枝牙科”内从事非法行医时被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玉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祁阳县卫生局关于被告人刘玉枝因非法行医被祁阳县卫生局两次行政处罚材料、证人刘某某、宋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刘玉枝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枝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等证书,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玉枝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玉枝犯非法行医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郑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