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执恢复字第004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8
案件名称
西安润天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润天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执恢复字第00462-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润天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代表人陈文国,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周荣,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西安润天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03578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四终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润天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润天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档案、车辆、房屋等财产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X号二楼X房,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辖区,本院遂于2012年7月28日将本案委托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进行查询,除被执行人名下的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南濠街X号房产被该院查封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该案查封的房产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本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参与该案处理房产得款的分配。后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南濠街36号房产评估拍卖,2013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获得分配执行案款1179778.90元,尚有本息863892.47元未获偿付。后申请执行人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该案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调查查明,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企业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显示,被执行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挂牌公告转让其100%的股权,公司股东包括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揭阳市大南山华侨建筑工程公司,其中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3722.12万元,持股比例71.58%;揭阳市大南山华侨建筑工程公司出资1477.88万元,持股比例28.42%,股东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尚有3140.79万元人民币资金未缴足,根据广州恒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4)第239号《验资报告》,股东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出资3722.12万元,验资报告实收资本与账面实收资本不符。故第三人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向公司认缴出资时,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其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院遂作出(2013)雁执恢复字第0046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追加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询被执行人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账户,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账户存款910713.61元,其中案款899320.41元,执行费11393.20元。后被执行人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听证审查,作出(2015)雁执异字第00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异议人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被执行人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驳回了被执行人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现本院已将全部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035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燕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