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刑更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186号姜文超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刑更186号罪犯姜文超,男,1559年1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职工,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邵东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文超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追缴未归还赃款209000元。判决生效后,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7年3月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杨恢胜、范恒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刘吉政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姜文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姜文超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文超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姜文超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文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虽有一定悔改表现,但其无正当理由一直分文未退还巨额赃款,不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文超不予减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罗俊辉审判员 朱一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临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