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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徽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53号罪犯张徽,曾用名张辉,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07)薛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07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8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4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2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3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2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3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徽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且是三次犯罪。本院认为,罪犯张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于累犯且是三次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徽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